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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了场地作为停车场-遭到强拆-投诉无门茂名中院判决驳回上诉

潘某转租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给李某经营二手车,后该临时建筑被强制拆除致李某遭受财产损失,李某可否向潘某追偿?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装修装饰费和评估费合计15962.1元给原告李某,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17年10月,潘某向张某承租了位于高州市石仔岭某村的铁棚车间2600平方米及空地1400平方米,在内搭建临时铁棚停车位数十个,使用“某信二手车场”为名称,并于2018年1月将18个车位转租给李某。潘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每个车位每个月租金为300元,押2个月租金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时,潘某未向李某告知该铁棚车位是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缴纳押金,在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情况下在其租赁车位上装修临时办公室,开始经营二手车。李某自2018年1月起至2020年3月如约向潘某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等合计154625元。

2018年9月,高州住建局向某信二手车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物通知。2020年3月,高州城管执法局和石仔岭街道办联合向李某等各经营商户发出通知,要求限期拆除、清理建筑物和附着物。

2020年4月,李某委托评估公司对其办公室等物的现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按照成新率50%计算,价值为21303元。李某为此支付评估费1500元。2020年6月,铁棚车位被拆除,潘某将押金退还给李某。李某因无法经营,向潘某索赔无果,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潘某返还租金154625元、装修费21303元以及评估费1500元。

法院判决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租赁物铁棚车位是未取得使用权或所有权、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明,并被原高州市住建局发出多次停工令后予以强制拆除的违法构筑物;潘某与李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故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该《租赁合同》虽无效,但潘某对李某租赁铁棚车位期间享有的占有使用利益为相关法律规定所支持,因此,潘某无需退还李某在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实际租赁期间的车位租金154625元。而其他水电费等费用是李某在租赁期间实际使用,其要求潘某返还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的办公室装修装饰已被拆除再无利用的可能,应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租赁车位装修装饰现值损失及为鉴定所必要支出的评估费。潘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尽到告知李某其出租的铁棚车位是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的义务,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即应承担70%的责任;李某作为合同当事人,因其办公室装修装饰亦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故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茂名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房屋等建筑物租赁是常见行为,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在租赁时,我们就要谨慎选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应选择经营规范、市场信誉度高的房屋租赁企业,通过正规渠道查找租赁房屋,并仔细查验租赁房源状况和不动产权证信息,避免承租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且要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如发现房屋租赁物属违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涉及合同纠纷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无效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查一查这辆出事警车的相关档案,或许又有新惊喜。//茂名市体校中专毕业的梁爽,能够由信宜市公安局副局长,升任负责全面工作的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在周末自驾公务警车回信宜市老家途中撞死撞伤路人之后,仍然能够平安无事并荣升为支队长,真应该好好地感谢时任茂名市副市长、市公安局。

高州梁爽车祸后升官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朱国瑜

莫亚华拥有的高州市第一机械厂2021年案件:60岁员工,周莲、林波、潘强、陈立谋、张恒俊和李进峰等人同时被捕,后因周莲、林波、潘强、陈立谋等人因为笔录视频文件损坏和其他因素而不以起诉。转为证人仅提供证词却被采纳,执行流程引起社会关注。

高州一厂成立于1956年,前身由数个资方业主经公私联营改造,从开平县迁到高州成为第一间国营机械加工制造业,1999年转改为国有股份合作制企业。2008年3月,高州市原领导,官商勾结,以高府办函[2008]15号一纸行政命令,以1405万元指定卖给本市黄烟贩子莫亚华,高州一厂仅存活52年,又变回私人资方产业。(高州新闻关注高州第一机械厂莫亚华纠纷的由来

高州一厂被变卖

一、按现市场价值,高州一厂资产值(包括土地)不低于4亿元却以1405万元卖掉

二、是谁指使超80名以上黑社会青年企图冲击破坏高州一厂226名股东在2009年5月17日下午2时30分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幸得事先报市公安局批准,得到大批公安干警维持会场,避免一场冲突流血事件。

三、高州一厂案经茂名市纪委查证,茂监局三次发文,茂监局[2010]1号;茂监局[2012]1号;茂监局[2012]4号指出(一)黑箱私下收授,(二)不经股东意见,(三)造假资产评估账

四、2011年3月17日由副市长练峰、经贸局局长张冰臻、副局长冯芳等三人到股东子女单位,责承其子女要阻止其父母参加高州一厂维权。

五、自导自演。假装重新评估一厂国有60%资产为2700万元,市经贸局俱假证40%股东股权资产属莫亚华。2013年3月29日,由莫亚华代替市政府登南方产权拍卖中心拍卖。无耻谎言,股权证书仍在全体股东手中,更没有股东签股权转让书。

六、2008年间,在册退休工人278人,80%都是2002年前退休,由于原市领导的打击报复,时至今日仍有绝大多数老工人自己掏钱买每年城镇居民医保

七、法律认定高州一厂仍是股份制企业,为何任由私人老板监守自盗,大批生产工具以及价值千多万元五金另件被洗劫一空。

6次举报反映到中央有关网站,国信局将信最后转回科工商务局,全是一句“不予受理”答复,既不敢否认反映的事实,就是有错不纠,这应是共产党领导下地方人民政府的所为吗?

高州一厂205名股东签名投诉

诉讼代表联系:黄兆海手机号13692606151

地址: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沙河四区怡景花园6幢20B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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