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执行以下区分标准:
(一)场所独立于周围单位和居民小区,四至清楚,产权清晰;主体建筑独立,格局比较完整,功能比较完备,设施基本完善;
(二)具备一定建筑规模和容纳规模,佛教寺院、道教宫观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
(三)有固定并经依法认定备案的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其中,佛教至少有3名,道教至少有2名,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至少有1名;
寺观教堂应当符合上述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原则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不高于寺观教堂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且占地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的个别标准,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者较高文物价值并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条件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可以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为寺观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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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发布于2025-05-16 14:3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