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有合法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明确的筹款计划;

(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宗教历史沿革、信教公民分布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布局,选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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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发布于2025-05-16 14:36:39